福建網民“誣告陷害”案
福建網民“誣告陷害”案是指在2009年6月至7月間發生于福建省福州市的一起多名網民因記錄、傳播“閩清嚴曉玲遭8人輪奸致死”等相關文章與視頻被福州警方傳訊、拘留的案件,其中游精佑、范燕瓊、吳華英三人最終以“誣告陷害罪”被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起訴。2009年11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59] , [60], [61],2010年3月19日馬尾區人民法院再度開庭,檢方提出因證據不充分,要求再次補充偵查,獲法庭同意,決定延期審理[87], [88], [89],整個過程僅持續了約2分鐘[89]。當日,200名當地以及從全國各地趕來的網民在法院外守候,關注庭審進展,與在場的員警、便衣和某些不明身份人士產生肢體衝突,這些通過微博客傳遞現場消息、圖片,一時間成為傳播熱點[87], [90]。這樣,檢察院先後兩次要求補充偵查,導致案件遲遲不能出判決。這個案件本身與其他兩起案件交織在一起,如福清紀委爆炸案、閩清少女嚴曉玲死亡案,堪稱“案中案”[104],由此掀開了福建省近十年來公、檢、法、司黑幕,引起海內外民眾、媒體的強烈關注。這一事件也被稱為“福建誣陷門”[1]。
I. 涉案人員
1. 范燕瓊,福建南平人,為死者嚴曉玲的母親林秀英代書《福建閩清警匪輪奸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這篇文章。她在2002年開始社會問題寫作,著有《中國上訪人》、《一個無罪女囚觸摸過死神的手》和《媽媽,您的兒女是罪惡之人》等長篇紀實文學[2]。在被關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期間,雙腿幾近癱瘓,多次申請取保候審無果[3]。
2. 游精佑,福建長樂人,橋樑高級工程師,本案發生之前任向莆鐵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4]。他曾是西南交大理工286班學生,1990年畢業,橋樑工程專業,曾任向莆鐵路福建第二指揮部副指揮長,負責向莆鐵路福建三標(尤溪縣全境和永泰縣部分)的安全和品質[5]。
3. 吳華英,福建福清人,其弟弟吳昌龍因2001年的福清紀委爆炸案[6]被羈押在看守所長達九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至今仍未作出終審判決。吳華英為了其弟弟的案件,多年來一直在堅持上訪,但得不到任何結果。2009年4月中央組織部紀委巡視組在閩時,吳華英向巡視組反映了福清紀委爆炸案[7]。自2009年7月1日被抓後,吳華英“零口供”,認為是製造、掩蓋福清紀委大樓爆炸大假案的人打擊報復。
4. 林秀英,福建閩清縣梅城鎮人,死者嚴曉玲之母,開食雜店為生[8],育有一女兩子,其女嚴曉玲於2008年2月11日晚在閩清縣醫院死亡,死亡原因不明。
5. 林愛德,死者嚴曉玲之舅舅,林秀英哥哥,2009年6月25日中午,林愛德在嚴曉玲的照片掃描後傳給了被告人吳華英,被告人吳華英又傳給了郝剛,要求郝剛把這些照片編輯到視頻中[9]。
6. 郭寶鋒,福建龍岩人,現居於廈門,因協助遊精佑上傳林秀英哭訴的視頻到海外網站而被捕,關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2009年7月31日以“取保候審”的名義被釋放[10]。
7. 郝剛,福州市氣象臺地面氣象觀測組觀測員[11],提供拍攝嚴曉玲母親哭訴視頻所用的攝像機。
8. 陳煥輝、楊雪英夫婦,因其兒子陳夏影在1996年“4.26”福清市綁架大冤案被枉法錯判,不斷申訴、上訪,同情嚴曉玲母親遭遇,在生活上給予幫助。楊雪英被刑拘四天后取保候審,陳煥輝被刑拘23天后於7月23日取保候審[12]。
9. 黃財漂,福建連江縣人,上訪戶,原為該縣坑園鎮水產養殖大戶[13]。
10. 陳仰東,為林秀英購買手機,個人資訊和工作資訊不詳。
11. 李子山,某電視臺經濟生活頻道編導,嚴曉玲母親林秀英口述冤情視頻的拍攝者。
12. 複印店老闆,姓名不詳。
II. 背景
2008年2月10日晚,福建福州閩清縣醫院向110報警,稱有一位女子被人背來扔在醫院,該女子已死亡[14] 。當晚11時許,家住梅城鎮梅溪路563號的林秀英聞訊,趕到急診室對死者進行辨認,確認死者系其女兒嚴曉玲,並反映2月10日晚,其女嚴曉玲接到其男友聶志雄電話後出門未歸,直至前一個小時,聶志雄與他的朋友告訴其女兒在縣醫院急救[14], [15]。
林秀英趕到醫院,看到女兒恐怖的遺容,聽到周圍人的議論,認為女兒是被輪奸致死。據林秀英回憶,2008年2月11日,聶志雄帶人將她接到閩清縣醫院,她看到女兒嚴曉玲的屍體,暈了過去[8]。
2008年2月12日,嚴曉玲家屬向閩清縣公安局提出嚴曉玲系被人奸殺,並要求對嚴曉玲死因進行解剖檢驗。閩清縣公安局法醫對嚴曉玲屍體進行了解剖,並提取死者心血、陰道內容物、子宮及雙側輸卵管等體內器官後,分別送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與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作進一步德病理學、理化和生物物證檢驗。2008年3月13日,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檢血液中未檢出毒物和送檢陰道內容物未見人精子”的結論,福建省公安廳作出“輸卵管妊娠並破裂”的病理診斷。閩清縣公安局根據上述鑒定,作出“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醫學鑒定結論,並將鑒定結論告知了嚴曉玲的母親林秀英。閩清縣公安局根據調查情況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並製作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林秀英[14], [15] , [21]。
然而,林秀英全家均認為,兇手一定是聶志雄。林秀英要求閩清警方立案抓捕聶志雄,遭到拒絕。她認為這給嫌疑人提供了串供的時間。
從2008年4月起,這位不識字的婦女開始不斷向縣、市、省各級相關部門舉報,要求“明查此案,嚴懲兇手,追究相關人員和部門的責任”,不過一直沒有結果。她得到的答復只有一個:嚴曉玲屬正常死亡,不予立案偵查。林秀英要求重新屍檢,得到的答復是先交5萬元。
林秀英說:“剛開始我是控告聶志雄等人輪奸我女兒致死,後來閩清公安局長期不處理;後來在閩清有人告訴刑警隊的隊長林宗穎、治安科科長盧賢丁和縣檢察院的塗檢察官等人和聶志雄等人一起合股開的“麗歌KTV”。她越發認為:“有人要包庇聶志雄” [8]。
III. 起因
2009年5月,林秀英碰到了范燕瓊等人。范燕瓊聽到林秀英的哭訴後非常同情,遂幫助當事人林秀英整理口述,並寫成帖子、陳述冤情,希望以此引起政府重視,徹查真相。2009年6月22日,她將林秀英提供的嚴曉玲案材料,整理成了《福建閩清警匪輪奸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一文,發到一些境外維權網站“參與”網。這篇文章,經林秀英本人確認之後,范燕瓊把文章傳給境外網站編輯,由編輯修改後,更題為《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16],並於6月22日晚23時許將帖子發佈到互聯網[17]。
2009年6月23日晚間起,新浪、網易、天涯社區、鳳凰、中華網等多家知名網站論壇出現《嚴曉玲,她比鄧玉嬌悲慘一萬倍!》、《慘絕人寰:閩清常現無名女屍 嚴曉玲被8人輪奸》等帖文,引起網民廣泛關注[14], [15]。
2009年6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警方的鑒定結論: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輪奸致死問題,帖文完全失實,純屬造謠 [18], [19]。
2009年6月24日,遊精佑、吳華英等人為林秀英、林愛德拍攝了“家人哭訴悲慘經歷”的視頻錄影[20]。
2009年6月26日遊精佑將編輯好的視頻上傳至互聯網[20],同時將視頻發送給了吳華英及網友郭寶鋒、“老朋友”、“花木蘭”等多人。吳華英收到視頻後,通過網路QQ郵箱將視頻發給“老虎廟”(張世和)、“大丈夫”(張建平)、“張輝”、“中國正義反腐”和“曾穎”等五人。郭寶鋒收到視頻後將視頻又發送到境外網址為www.tinypic.com的網站上[21]。
IV. 經過
2009年6月26日,福州警方開始大規模抓捕網民,當日下午四點,連江縣坑園鎮派出所陳永兵所長帶領的員警抓捕范燕瓊[22]。
2009年6月27日,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立案偵查[21]。
2009年7月1日淩晨一點,吳華英在家中遭遇福州馬尾公安局員警抄家搜查,被抓走[23]。
2009年7月5日下午四點,遊精佑被福州馬尾公安局從尤溪辦公室帶走[24]。
至2009年7月中旬,共有范燕瓊、吳華英、遊精佑、提供電腦寫文章的陳煥輝夫婦、複印店老闆、借攝像機給遊精佑的郝剛,幫助上傳視頻的郭寶鋒、林秀英、林愛德、為林秀英購買手機的陳仰東、上訪戶黃財漂、説明攝像的李子山等十多人被抓,後定為涉嫌誹謗案同案人的有八人,並辦有取保候審手續。
2009年7月6日,劉曉原律師接到游精佑妻子的電話,稱遊精佑留下委託書,請劉曉原律師為他的辯護人 [25]。
2009年7月9日,劉曉原律師飛抵福州[26]。
2009年7月10日上午,劉曉原律師與游精佑妻子陳育紅,以及吳華英和范燕瓊的律師去了馬尾區公安局要求會見遊精佑[26]。馬尾區公安局法制大隊鄭副大隊告之,案件涉及國家秘密,需請示領導[26] ,[27], [28] 。
2009年7月13日,劉曉原律師為游精佑遞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29]。
2009年7月15日,馬尾公安局出具公刑不准字【2009】001、002、003號《不准予會見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為由不讓律師會見[30]。
2009年7月15日下午5點半左右,福建網民郭寶鋒在廈門在其所在的公司被馬尾警方幾位警員圍堵,然後被帶至馬尾公安局轄下的快安派出所連夜審訊。次日淩晨,警方簽發了“涉嫌誹謗”的刑事拘留通知書,郭寶鋒被正式拘留。然而,郭寶鋒趁看守的員警熟睡之際,利用手機向微博客網站Twiiter發送SOS求救資訊[28] , [31],引發一系列的連鎖效應,這個案件由此開始廣為人知。
2009年7月21日,劉曉原律師接到通知,警方不同意取保候審的申請[32]。
2009年7月21日晚,福建網民郭寶鋒家屬收到拘留通知書[33]。
2009年7月22日,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發出了“關於涉法涉訴訪民涉嫌誹謗界定涉密案件不妥,擬依法安排律師會見履行職責法律意見書” [34]。
2009年7月22日,網友“安替”首先給被拘押的郭寶鋒寄明信片。2009年7月23日,網友“北風”發出倡議,建議網友寄明信片[35], [38], [40]。
2009年7月23日,福州警方同意律師會見三位網民[36]。
2009年7月27日,劉曉原與林洪楠律師、林忠律師、金光鴻律師第一次會見三位網民。范燕瓊身體很差,林洪楠律師向看守所反映了這個情況,並要求看守所帶范燕瓊去看病。看守所表示注意到了這個情況[37]。
2009年7月28日,三位元網民的代理律師認為范燕瓊、吳華英、遊精佑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再次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38]。
2009年7月29日,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發出了《關於涉法涉訴訪民、網民涉嫌誹謗不擬刑事追究吸取王帥、段磊誹謗案的教訓建議對涉案人員撤銷案件法律意見書》[39]。
2009年7月31日,福建警方變更罪名,范燕瓊、遊精佑、吳華英三人被以誣告陷害罪正式逮捕。同日,郭寶鋒被取保候審釋放[41]。
2009年8月2日下午,游精佑妻子陳育紅告知劉曉原律師收到公安機關寄來的逮捕通知書,信件是7月31日寄出的,逮捕通知書注明的罪名是“誣告陷害”[42]。
2009年8月4日,劉曉原律師接到通知,公安機關以取保候審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由不予批准[43]。
2009年8月11日,劉曉原律師第二次會見遊精佑,遊精佑稱,文章與他無關,他只是幫助嚴曉玲之母林秀英製作了一個視頻,林秀英在視頻中訴說了女兒之死及其上訪遭遇[44]。
2009年8月13日,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再次發出了《關於涉法涉訴訪民涉嫌誹謗隨意變更罪名以“海西”司法軟環境大局為重 建議對涉案人員無罪開釋法律意見書》[45]。
2009年8月24日,福建的林忠律師會見了范燕瓊。范燕瓊身體很差仍然不能走路。林忠、林洪楠律師為范燕瓊、吳華英申請的取保候審也未獲批准[46]。
2009年8月28日,林忠律師正式向福州市公安局提出范燕瓊保外就醫申請書,這是律師為范燕瓊第二次提出取保候審申請[47], [48]。
2009年9月2日,海峽都市報(A18)刊登《嚴曉玲案:三網民可能被指誣陷罪》[49],《嚴曉玲案:看網路寫手如何演繹》[50]。在偵查未結、控、辯、審未介入之前,法外特准媒體記者在看守所採訪了范燕瓊、遊精佑,唯獨沒有採訪吳華英。這種作法,讓人聯想到:2001年震驚國內外的福州“2.20”槍案,發生第二天,福建媒體以《持槍搶劫,斃了活該》為題的報導[51];同年“6.24”福清爆炸案發生後,海峽都市報於2001年12月25日(特別報導)《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52],導致後來公、檢、法、司,依此設定的領導思路一錯再錯。鑒往知來,這種讓媒體來“先行定性定罪”的作法,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很容易造成誤導。
2009年9月8日,馬尾公安局回復林忠律師保外就醫申請需由家屬提出,2009年9月10日,范燕瓊的女兒林靜怡正式提出保外就醫申請[53]。
2009年9月14日,馬尾區人民檢察院對范燕瓊、吳華英、遊精佑“誣告陷害案”審查起訴完畢,將案件移送給了馬尾區人民法院[54]。
2009年9月18日,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發出《關於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忠實於事實真相再次建議對涉案網民訪民無罪開釋法律意見書》[55]。
2009年10月12日,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收悉馬尾區檢察院以林忠20年前曾任該院檢察官,不讓其擔任該案范燕瓊的辯護人(見榕馬檢訴函(2009)24號《函》),當天,提起復議不果,後指派姜運福律師接替林忠范的辯護人。
2009年10月15日,馬尾區人民檢察院對范燕瓊、吳華英、遊精佑“誣告陷害案”審查起訴完畢,案件移送給了馬尾區人民法院[56]。
2009年11月4日,福州馬尾法院發出出庭通知書,通知遊精佑誣告陷害一案安排在11月11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庭審理[57]。
2009年11月5日,林洪楠律師因福建網民誣告陷害案即將開庭,與姜運福律師、吳志榕律師一起去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會見范燕瓊、遊精佑、吳華英。在看守所會見時,收到福州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領導到看守所送達的一份《行政處罰當事人聽證告知書》[58]。
2009年11月11日上午開庭,全部證人無一出庭。林秀英要求出庭作證被拒絕。三位網民的辯護律師也要求林秀英出庭作證,被拒絕[59] , [60], [61]。
2009年11月20日,福州市司法局就林洪楠律師處罰之事舉行聽證[62]。
2009年12月4日,北京市民王荔蕻給剛履新的中共福建省委書記的孫春蘭女士寫了第一封信,就福建三位網民(遊精佑、吳華英、范燕瓊)“誣告陷害”案向孫春蘭說明了情況[63]。
2009年12月10日,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就網民范燕瓊、吳華英、遊精佑涉嫌誣告陷害一案超審限,超期羈押問題出具情況反映意見書,要求該院糾正超審限的違法行為,並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判決[64]。
2009年12月21日,劉曉原律師在傳知行公民轉型論壇舉辦“談由嚴曉玲案引發的網民誣告陷害案” [65]。
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下達對林洪楠律師停止執業一年處罰的決定[66]。理由是林洪楠律師在2002年擔任福清市紀委爆炸案辯護人期間,閱卷時未經法院同意,將卷宗中標有“秘密”的福清市委政法委一份會議紀要複印後帶走提供給有關當事人家屬,造成該檔的有關內容在境外網站上被披露[67], [97]。
2009年12月24日,成都電視臺《真相30分》播出“福建網友發貼喊冤遭跨區抓捕調查” [68]。
2009年12月28日,劉曉原、李方平、金光鴻律師發出了《關於提請關注林洪楠律師被停止執業一年的公民建議書》[69]。
2009年12月29日,三位網民的律師分別提出了向馬尾區法院申請變更三網民的強制措施[70]。
2010年1月6日,接到福建馬尾法院拒絕三網民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的通知書[71]。
2010年1月7日,福建馬尾法院稱根據刑事訴訟法126條已經報請上級法院批准延期一個月的審限又到期[72]。
2010年1月7日,范燕瓊女兒林靜怡、本案同案人郭寶鋒以及幾百位在校學生連署“籲請福州司法機關依法釋放范燕瓊、遊精佑、吳華英”陳情書[73]。
2010年1月12日,三網友的辯護律師劉曉原、李方平、金光鴻、薑運福、吳志榕、林洪楠六位律師向馬尾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范燕瓊、遊精佑、吳華英誣告陷害案中超審限問題,特向馬尾區人民檢察院投訴舉報[74]。
2010年1月13日,正值福州市人大和政協“兩會”期間,郭寶鋒在廈門向大會主席團用快遞遞交“就網民誣陷案致福州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信”,但以大會結束為由最終被退回[75]。
2010年1月22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江蘇衛視《世間》播出福建網民誣告陷害案[76]。
2010年1月31日下午1時31分31秒,北京有網民在“福建大廈”和福建駐京辦事處,準時大呼一聲:“由京幼”,呼叫完畢即自行離開的“快閃”行為藝術活動,以表示對三位網友的聲援[77]。
2010年2月2日,遊精佑案並超級低俗屠夫網路虛擬關注團成立[78]。
2010年2月14日,王荔蕻在給福建省委書記孫春蘭寫了十多封信後,終於收到了福建省信訪局的回復,告知應直接向福建省人民法院反映問題[79]。
2010年2月21日,王荔蕻致函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高度關注福建省馬尾法院所審理的福建網民“誣告陷害案”[80]。
2010年2月25日,安徽衛視《超級新聞場》節目報導了嚴曉玲案、福州三網民“誣告陷害案”[81]。
2010年3月1日,林洪楠律師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狀告作出停業處罰決定的福州市司法局[82]。
2010年3月6日淩晨,關注本案的北京知名公民記者老虎廟(張世和)被陝西省員警在北京家中以“回家探親”的名義強行帶回陝西,疑與其在北京舉辦網友吳華英生日晚會有關[83],同日王荔蕻收到馬尾公安局的回復[84]。
2010年3月8日,維權人士范燕瓊面臨癱瘓危險,律師提出第五次取保候審[85]。
2010年3月15日傍晚,馬尾區人民法院向三位網友的辯護律師寄送重新開庭通知書,告知2010年3月19日上午9點在馬尾區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86]。
2010年3月19日上午,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再度開庭,檢方提出因證據不充分,要求再次補充偵查,獲法庭同意,決定延期審理[87], [88], [89],整個過程僅持續了約2分鐘[89]。當日,200名當地以及從全國各地趕來的網民在法院外守候,關注庭審進展,與在場的員警、便衣和某些不明身份人士產生肢體衝突,這些網民通過微博客傳遞現場消息、圖片,一時間成為傳播熱點[87], [90]。
2010年3月19日,美國通訊社美聯社以《互聯網催生新一代中國活動人士》為題對本案進行報導,該報導迅速被全球各大媒體轉載,其中包括有相當影響力的《紐約時報》[91];3月23日,德國最知名的媒體《明鏡週刊》以《中國的互聯網活躍人士——中國當局為何害怕網路》為題也對本案進行報導[92],表明該案件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
2010年3月23日,游精佑妻子陳育紅首次寫信給福州市相關信訪部門,表示希望快點結束這種含糊不清的拖延。有罪則判,無罪則放。她同時希望信訪部門的負責人行使監督權,啟動體制內糾錯機制,追究責任,儘快合法、合情、合理地解決問題[93]。同日,北京市民王荔蕻就福建網民誣告陷害案,給福建省委書記孫春蘭寫了第20封信[94]。
2010年3月26日,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就網民范燕瓊、吳華英、遊精佑涉嫌誣告陷害一案向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發出第六份《 關於在審網民誣告陷害案 證據不足,擬依法作出無罪判決或變更強制措施法律意見書》[95]。
2010年3月27日,網友吳淦(屠夫)、張輝等人在北京馬甸南路湘都酒樓舉行馬尾3.19情況說明會,來自全國的各界人士共50餘人到場,共同觀看現場影片,並在德先生負責人張輝的主持下舉行了公民研討[96]。
V. 辯護律師
1. 林洪楠,1962年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援藏,在西藏山南地區公安處,從事軍事法庭和國家安全保衛工作。1981年內返福建,其先後任福州市公安局預審處、法制處副處長、司法局辦公室主任、律管處處長。1996年初,辭去政職,專職從事律師工作。先後創建福建天鈞、法煒律師事務所,任律所主任,吳華英之辯護律師[97]。
2. 劉曉原,1964年9月生,江西省吉安市人,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游精佑之辯護律師。劉曉原的博客在網民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曾獲德國之聲2008年國際博客大賽最佳中文博客獎[98];
3. 李方平,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范燕瓊之辯護律師;
4. 林忠,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范燕瓊之辯護律師;
5. 李穎善,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郭寶鋒之法律幫助律師;
6. 姜運福,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范燕瓊之辯護律師;
7. 金光鴻,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吳華英之辯護律師;
8. 吳志榕,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游精佑之辯護律師。
VI. 各界看法
1. 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劉明認為,“由於資訊不對稱,網民表述的資訊、觀點往往缺乏嚴密的調查、核實,其中不少屬於主觀猜測、情緒化表達甚至惡意造謠” [99]。
2. 《東南快報》特約評論員文章:“福州官方較快地通過網路等媒體對閩清嚴曉玲案進行澄清,對案情的描述和解釋比較具體,有相當的可信度。這種積極面對網路傳聞,儘快澄清案件真相的態度值得讚賞。”不過同時它也表示,“官方公佈的澄清文章還缺乏一些針對性的澄清。例如,是否有醫護人員證明陰道內還有精液,縣公安局法醫解剖屍體時死者家屬是否到場,聶志雄的父親是否說了‘嚴曉玲遭8人輪奸致死’等,並未涉及” [100]。
3. 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胡泳先生認為,“不能再以誹謗罪限制網民發言”,“在馬尾的事情當中,不僅誹謗再次成為一個包羅萬象、模糊不清的罪名,而且,有關部門還祭出一個新的法寶,即以“國家秘密”來回應網友和記者欲瞭解真相的努力。將“誹謗”地方官員個人之事當做公訴案件來偵辦,已是一錯,把公眾和律師對這樣的公訴案件的瞭解與調查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徹底堵死,更是錯上加錯” [101]。
4. 中國社科院刑法研究室研究員鄧子濱認為,綜觀福州網民案,網民的訴求與誣告陷害的邏輯差得很遠,“范燕瓊等3人是不夠罪的,雖然他們對事實失察,確有錯誤”。 展江認為,網民比傳統媒體更缺乏保護,發佈的資訊更不確切,政府動用公權力維護自身名譽,比民事起訴高效得多。這是近幾年政府放棄民事起訴,直接動用刑律制裁公民表達的重要原因之一 [102]。
5.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于建嶸認為,“司法系統是通過保證嚴格的程式正義來最大限度接近實質正義的。如果司法不能獨立審判,被另一個強大權力所操縱,法律成為被任意歪曲的工具,審判成為過場,司法系統就會失去應有的權威。如果三網民“誣告陷害”罪名成立,受損害的將不僅是公民的網路自由表達權,更代表著司法權的失守,代表公權力對私權的無限侵害能力和可能” [103]。
6. 游精佑的辯護律師劉曉原說,擔任三名被告網民的辯護律師均依法為被告人作了無罪辯護,並指出了“代言有罪”這是最為典型的濫權枉法,根本上顛覆了誣告陷害罪的法律構成要件,也是對言論自由的粗暴踐踏。如果假設福州公訴機關的指控可以成立的話,那涉及誣告陷害的本案“主犯”應該是林秀英,幫助林秀英寫文章拍攝錄相的范燕瓊、遊精佑最多也只是一個“從犯”,而吳華英更是被強拉進來的“從犯”。現在“主犯”繼續在法庭外“誣告陷害”而沒有受到任何刑事追究,但三個網民“從犯”卻被指控為“誣告陷害罪”,這豈不是太可笑,也太荒唐[104]!
7. 北京某高校教師衛金桂認為,“為嚴曉玲母親僅僅提供技術幫助、沒有主觀成份加減;只作為簡單的資訊傳播人的遊精佑等由此獲罪,並將這一同情弱者的舉動,加諸與政治有關的罪名,使幾位“幫閒人”遭受鐐銬待遇和牢房羈押,這一事件,直接挑戰到人類社會的道德觀” [105]。
8.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蕭瀚[106]認為,讓三位網民范燕瓊、遊精佑、吳華英回家,向他們賠禮道歉,該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並以有公信力的方式處理嚴曉玲案,也許是馬尾政府唯一能做也是該做的事[107]。
9. 新民網特約評論員、江西檢察官楊濤認為,現代政治和法治理論不支持“政府的調查結論天然是真理”的結論。任何公民都有合理懷疑、質疑公權力的權利。捍衛和維護公民的這種權利,就是捍衛人民批評和監督政府的權利[108]。
VII.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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